索引号: bxsrlzyhshbzj-2020-00082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11 成文日期: 2020-12-11
废止日期: 文 号: 辽人社〔201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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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1 11:01:17 【字体: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人社〔2011〕4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反映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急需在政策上予以明确。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及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在省内调动到新单位工作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

(二)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动到外省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调出我省时未经组织批准或自行离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原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三)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转移人员确无补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可据实转移,在转入地由本人申请,按当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补缴欠费。

二、关于判刑或劳教人员办理退休问题

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或执行期满时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如符合退休条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上述人员,原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未移交到本人户籍地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涉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补缴;延迟办理退休的,延迟期间应享受的退休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此前属此类情况的上述人员亦应照此办理。

三、退休审批方面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因企业单位未及时上报而延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次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延迟期间的退休待遇由企业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本人。企业或个人按时申报退休,由于审批部门延迟审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档案中出生时间等记载被涂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对其所在单位或本人严肃处理后,按其档案原始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受此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退休待遇由涂改档案的责任方负责。

四、其它事项

(一)驻外省市的中直企业,如所在地不再公布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救济等待遇,暂以辽宁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计算支付标准。

(二)已享受按月领取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抚恤费待遇的人员,在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书面提出申请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