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0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6-28 | 成文日期: | 2017-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人社发〔2017〕33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按照医疗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行业特点。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业绩考核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生产要素参与。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完善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的分配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联的分配机制。
——坚持优绩优酬,扩大自主分配。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和贡献突出人员倾斜,真正实现多劳多得。
——坚持动态调整,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根据公立医院特点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收入中的比例。允许公立医院突破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水平(当地事业单位人均绩效工资3倍),超出控制线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绩效收入,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体现不同岗位差异,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制度。公立医院可以在现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采取保留档案工资建立符合医院特点的工资分配办法。合理确定符合公立医院自身特点的薪酬结构,原则上,医生(临床药师)、护理(药剂专业技术岗位非临床药师、医技、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行政后勤职业团队薪酬分配结构比例分别占工资总额的50%、40%和10%。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三)推进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改革。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的2.5倍,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应高于3.5倍,并与本院领导班子和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结构,在设立体现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薪酬项目的同时,设立与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项目,将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长期激励。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四)健全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作为下一年度增加或减少医院薪酬总量的重要参考。对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薪酬水平适当提高;对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薪酬水平不作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薪酬水平适当降低。公立医院要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同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挂钩。
(五)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根据自身特点,依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可通过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科研津贴、医疗卫生职业津贴、延时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夜班补贴等项目,以充分体现行业和单位特点。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公立医院在制定绩效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六)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间接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切实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三、经费来源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四、试点范围
市、县公立医院均列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
五、工作要求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公立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在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的同时开展试点。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