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溪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溪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高新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局: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本溪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7〕310号)规定,市人社局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和高新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924元和1056元,分别调整为1036.60元和1178.60元;两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40元和960元,分别调整为949元和1079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