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9-05-04 | 成文日期: | 2009-05-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人发【2009】20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本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本溪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本人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2009年5月4日
【实施时间】2009年5月4日
【效力属性】有效
本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办法上岗晋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等级和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设置的岗位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编制范围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或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国家和省设置的岗位,我市从五级开始设置,分为6个等级。现行事业单位局级和县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局级副职、县级副职和处级正职对应为六级,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详见附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
3.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4.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我市现行局级和县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我市现行副局级、副县级和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建制的,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3)机构规格相当于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全市总体控制目标管理。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行业特点,对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同的事业单位,在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4:4,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3:6,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3:6.5。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共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一级、技师对应二级、高级工对应三级、中级工对应四级、初级工对应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表)。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4.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一级岗位只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辅助技能岗位中设置。对技能操作要求不高的技术工岗位,一般不设置一级、二级岗位。
5.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严格按照业务工作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设置。
6.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并核准岗位数量。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是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1.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确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
2.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受聘到五级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4.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
2.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五章 岗位转换的基本条件及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同时需具备转岗的基本条件。岗位转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转换岗位人员需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
(一)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三)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四)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应体现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管理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二)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县区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按管理权限报请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单位制定出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五)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区)直属事业单位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乡镇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第二十一条 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勤技能一至二级岗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由单位聘用。
(二)五至六级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聘用;
(三)七至八级管理岗位、三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聘用。其中市直属事业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四)九至十级管理岗位,四级、五级和普通工工勤技能岗位,市直属单位由单位审核和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以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的,可以同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须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额。此类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须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岗位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试用期结束后,中专毕业生可聘用十级管理岗位;大学专科生、大学本科生、获第二学位本科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九级管理岗位;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八级管理岗位;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七级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等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正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县(区)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并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确定工资的依据。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不予核拔经费。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必须执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让工作人员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实施细则,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涉及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经费问题,按现行经费渠道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