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4-24 | 成文日期: | 2014-04-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工作,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2日
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在工勤编制和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须经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招聘计划的核准备案。
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三)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技能测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工勤人员编制、岗位的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计划,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请表》。
市(区)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经市(区)编委办核准用编数量,由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社局核准岗位和招聘条件,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汇总后,报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编委办核准用编数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核准岗位和招聘条件,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汇总后,报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由市(县)委组织部、市(县)人社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招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技能测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委组织部、市(县)人社局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测试实际技能、考核与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采取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的方法。现场测试实际技能由市(县)委组织部、市(县)人社局组织实施;考核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际技能测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对拟聘工勤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时,应对拟聘工勤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对拟聘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市(县)委组织部、市(县)人社局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
第十九条 按照实际技能测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于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一条 拟聘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须填写《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备案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并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不予备案,事业单位不得聘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勤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实际技能测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实际技能测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实际技能测试内容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招聘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实际技能测试成绩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工勤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附表: 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请表 | ||||||||||||
主管部门章: | 填表时间: | |||||||||||
招聘单位 | 编制数 | 空缺编制数 | 单位性质 | 招聘岗位 | 招聘数量 | 招聘条件 | 技能测试内容 | 备注 |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其它条件 | |||||||||
合计 | ||||||||||||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填写。 | ||||||||||||
2.此表须经市(县、区)编委办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