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1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9-23 | 成文日期: | 2019-09-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对2019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9]7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对2019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481元、2337元、2205元和2073元的,分别调整到2481元、2337元、2205元和2073元。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调整后,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136元的按1136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080元的按1080元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3.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9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340元。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预期目的
通过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提高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