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2-0008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对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公示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1年9月30日,秦官林等12名劳动者,投诉吉林省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本钢物贸大楼消防改造项目,拖欠其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516600元。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下达了《本溪市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本人社监询字[2021]第018号),要求该单位提供秦官林等人的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资料,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月4日,依法下达了《本溪市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本人社监改字[2022]第001号),责令该单位在指令期内提供资料,但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和《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关于印发<市人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本人社[2018]74号),决定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伍仟元整(5000.00元)。我局于 2022年2月21日下达《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社监罚决字[2022]1号),并于2022年2月25日以邮寄方式送达。
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年,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对认定结论有异议或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请向市人社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