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0-0005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科学调整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的提案》(第309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人社案字3号3093 | |
关键词: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科学调整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的提案》(第309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高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调整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第十五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即十种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提高待遇标准
2017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本人社发〔2017〕65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70%,工伤保险的10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我市从2018年1月起以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有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予补贴。
我市在2019年11月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其中:市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两县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