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5-0001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出台配套政策鼓励人口生育的建议》(第4061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5年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出台配套政策鼓励人口生育的建议》(第4061号)答复
高君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配套政策鼓励人口生育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
(一)生育女性的权益保护方面。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国家、省以及我市均予以高度重视。《劳动法》中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款,对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的工作内容均做出了禁忌性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亦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对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孕检、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做出了非常具体化的女职工保护规定。
(二)涉及生育女性特殊假方面。当前我市执行国家产假政策规定为:98天+60天(合法生育)=158天,另15天(难产)+15 天(每胎多生育1个婴儿)。女职工落实哺乳假政策为: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落实男方陪护假政策为: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男方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等等相关对女职工保护措施。
(三)禁止因生育歧视女性员工方面。针对就业市场中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9 部门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强调“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行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促进了企业与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增强了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女职工维权意识。充分结合各项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的颁布契机,通过组织政策培训、开展政务公开日、网站公众号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权意识。
(三)强化执法检查,构建社会守法环境。近年来,我市人社、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相关单位深入部分用工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纠正、限时整改、跟踪落实, 进一步营造良好劳动用工氛围。
三、下步举措
(一)持续组织普法宣传。2025年,市人社局计划组织全市劳动关系领域劳动人事专管员业务培训工作,将女职工权益政策做为宣讲重要内容,对全市用工单位实现强化落实全覆盖。同时,充分利用人社部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新媒体以及结合各类政务公开线下活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普及率。
(二)深入开展维权服务。2025年,市人社局计划随机抽取10户企业,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检查,将用工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列为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执法,并要求各县区同步开展相应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力处置各类女职工权益保护投诉问题线索,坚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监督落实整改措施,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三)全面加强关心关爱。进一步向用工单位宣传、推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不断扩大受益面。积极建议和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女职工哺乳时间、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哺乳室建设等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同时,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的建议。
在此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