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1-000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第41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第41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单麒代表、朱丽艳代表、刘天忠代表、李宏坡代表、史贵生代表、何彦霞代表、王敏代表、仇登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我市按照国家规定,1992年7月,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制度,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
关于女性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问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在女职工退休年龄方面,《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第四条明确,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到生产岗位工作后,其退休年龄按辽劳字〔1999〕87号文件第五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掌握。即:(一)45至50周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二)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三)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人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女干部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上,我们一般按下列原则掌握:(一)首次参保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年满50周岁时应当退休;(二)首次参保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年满55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待遇。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对于曾在原公有企事业单位参保10年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社区工作者,灵活就业两年以上的,可选择50周岁到55周岁办理退休。
对你们提出的这一建议,我们认为,女生社区工作者既然实行了劳动合同聘用管理,就应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辽劳社发〔2001〕81号文件有关规定掌握。也就是说,如果社区工作者按干部管理且首次以职工身份参保,应于45周岁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50周岁时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可按女干部掌握。如果社区工作者按职工管理且首次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满15年,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
伴随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即将来临,我们鼓励职工晚退休,但在国家政策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执行原有的政策规定。对于女性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有明确统一的管理意见,要么按基层干部管理、要么按一般职工管理,以便规范女性退休年龄,不得根据个人意愿随意选择在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
目前,市、县(区)人社部门在退休审核方面,一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掌握。为切实保障广大女性社区工作者的权益,我们将按照民政部门身份管理办法,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女性社区工作者,将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审核。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国家政策规定,深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社区工作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