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1-0001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合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第41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合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第41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剑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政策,是国家和省制定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各地方不得擅自制定政策。在规范企业及职工缴费方面,文件同时做出了明确。
一、 缴费基数方面
从2021年1月1日起,核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比如: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则2021年1-12月份无论其实际工资是多少,其每月缴费工资基数均为4800元不变。同时设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300%、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60%执行。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 缴费比例方面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01年7月1日以来,我省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直为8%。
综上所述,目前,我市不能将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由按年调整,改为按照每月实际工资动态调整,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能给予理解。谢谢!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