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lzyhshbzj-2021-00015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鼓励支持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创业的建议》(第41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2021年
发布日期: 2021-07-07 成文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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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鼓励支持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创业的建议》(第41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07 11:43:03 【字体:

张君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创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7年3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4号),主要内容有:一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合作;二是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符合条件人员可以依据条件离岗创新创业;四是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间工资、保险等方面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2017年10月,省人社厅转发了此文件(辽人社〔2017〕216号),并提出落实意见:一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组织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规范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2019年12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不受职称、年龄、资历、科研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等的限制;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协商可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三是事业单位在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时,要理顺人员的管理,派出单位、选派人员、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期限、待遇等问题。2020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4号)并提出落实意见: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二是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合同、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三是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

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于2020年3月对国家、省文件进行了转发--《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本人社〔2020〕14号),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进行落实,再次明确人员范围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编在岗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要求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张君锋代表您提出的:“支持院校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任职或进行项目合作和“支持院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两个建议,目前均有国家、省、市政策和措施支持。

张君锋代表,感谢您对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关注,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