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4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05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05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C类)
本人社议字〔2019〕第2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05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朱丽艳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参加公益性岗位条件(待遇)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范围,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第(十七)条规定“实行低保渐退机制。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低保及其边缘对象高中(含职高、技校)或大学毕业后(毕业时间以当年9月份为准)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即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缓退期。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待遇调整情况
2017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本人社发〔2017〕65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调整为100%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来的由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70%,工伤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予补贴。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责任领导:李傲松
联系人及电话:王振敏,43218919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厅,各会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