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4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C类)
本人社议字〔2019〕第4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2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马秀文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障离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范围,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全国从2014年10月1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离休人员不列入改革人员范围。2015年5月,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明确规定了列入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同时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按原渠道由单位发放,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004年1月,我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规定,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2017年12月,全市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后,我省明确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照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30号)执行。其中,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衔接政策,即已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的离休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本人离休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离休待遇,所需费用按单位经费渠道列支。全省已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以上相关政策。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责任领导:李傲松
联系人及电话:刘妍,43221137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厅,各会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