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19-0003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2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2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C类)
本人社议字〔2019〕第9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2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冯大文代表:
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落实<关于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临时工参保补费会议纪要出台的历史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和《关于明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本劳社发〔2008〕3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社保扩面征缴工作,将参保缴费单位未参保人员以及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纳入了扩面范围,允许他们补缴对应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参保补费扩面工作,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会议纪要》(第8期,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临时工参保补费作出规范,为临时工参保补费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通知》(辽人社〔2011〕277号)规定:“六、自2012年7月1日起,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条件的,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趸缴的方式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变相增加缴费年限。若参保人员提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要求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函〔2014〕119号)规定:“三、自201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登记的当月起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通过向前趸缴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119号)规定:“五、坚决制止通过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办理退休。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四)《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辽人社〔2018〕149号),将形成会议纪要的主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宣布废止。
三、综合答复意见
2009年会议纪要是在社保扩面征缴的大背景下出台的,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参保补费作出了新的规定。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已失去了它应有的时效性。作为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我们将在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有效运用政策的合理性,积极想办法、提建议,结合个人实际,采取合理合规方式为临时工参保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责任领导:金明哲
联系人及电话:蔡吉超,43223151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