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3-0001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 主题分类: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发布日期: | 2024-02-22 | 成文日期: | 2023-01-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本市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在本单位就业见习期结束后享受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享受政策年限
3-12个月
享受待遇
执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未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费的2/3;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在继续享受现有就业见习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为就业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0元)及对其进行指导管理的费用(100元)。
人员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见习人员身份证;
4.见习人员毕业证;
5.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6.《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7.《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8.《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9.意外伤害险发票凭证;
10.《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1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1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1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14.被留用的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复印件。
经办机构
各县区
联系方式
本溪县:46823862
桓仁县:48838237
平山区:42371295
明山区:44832155
溪湖区:45836784
南芬区:43834255
高新区:4585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