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局劳动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5-11-28 14:3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市政府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公告附后),详细内容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加强依法监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