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及《辽宁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辽人社〔2016〕266号)《辽宁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细则》(辽人社规〔2018〕9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各用人单位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审查时间
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书面审查的范围和受理分工
(一)书面审查范围
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招用应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所属分支机构,外地驻溪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医院、驻溪中省直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受理分工
1.市本级管辖范围
驻我市的中央、省直用人单位。
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用工地点位于平山区、明山区、和溪湖区三个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客运、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以及各类金融机构。
2.县(区)级管辖范围
除市本级管辖外,用工地点位于本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本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审查方式
此项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审核和实地书面材料相结合,用人单位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网上提交审查。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谷歌浏览器,进到自己的单位账户点“劳动关系”中的“企业书面审查”进入“书面审查申请”即可)
2.实地书面审查。被抽审的单位以通知时间为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法人或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二)2023年10月至12月全体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三)2023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四)2023年1月至12月用人单位职工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登记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审批手续等。
(五)2023年1月至12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含续签)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需全部提供。如 2023年度不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超过10人的随机提供10份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另需随机提供5 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的提供全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六)2023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的申请、核定及缴纳情况,即 2023年1月至12月社保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完税证明即可。
(七)使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 协议、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人员名单,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协议, 2023年1月至12月用人单位拨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费用凭证,2023年1月至12月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务外包)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活动。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开展自查。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2023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如实上报审查资料。各用人单位须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将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劳动保障维权机构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无故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要列为年度内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监控对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逾期仍未接受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本级年审联系方式: 47133154
本溪县年审联系方式: 46825786
桓仁县年审联系方式: 48821277
平山区年审联系方式: 42371291
明山区年审联系方式: 44586004
溪湖区年审联系方式: 45836087
南芬区年审联系方式: 43839098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