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职工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批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维修辅助器具。
二、申报材料
1.配置(维修)费用发票(原件)
2.《本溪市工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通知单》原件
3.需报销的本人车票、住宿费原件
4.其他例如情况说明等原件
5.报销个人垫付的费用需提供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配置信息标牌特写照片、新旧辅助器具同镜头照片、使用者穿戴新辅助器具照片及视频。照片归入配置、维修档案,所有电子版照片和视频及时发送至邮箱:bxsbgsb@126.com
三、服务对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10日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的)→经办(每月11-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851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62191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24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