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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来源:综合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2-26 09:00:34 浏览次数: 【字体: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报条件

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

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2.被吸纳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3.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1)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三、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

四、办理形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线下渠道: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审核无异议公示→发放补贴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反馈

九、咨询电话

1.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024-46823862

2.本溪市桓仁县人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24-48838237

3.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42883127

4.本溪市明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分中心:024-44832155

5.本溪市溪湖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024-45836784

6.本溪市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43834255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

十二、办理机构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财发【202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