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服务对象:劳动者或单位
三、受理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
1.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的延期不超过60日。
六、承诺办理期限:45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都建国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63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58
十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二、受理条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十三、申报材料: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户口、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十四、办理流程: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请书(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文本格式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给申请人)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资质证明、与申请仲裁相关的证据材料;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且在时效内,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立案。仲裁委员会对已决定立案的仲裁案件,进行案件编号、组建仲裁庭、确定仲裁庭人员;
3、送达。
(1)立案后,仲裁委员会将应诉材料(申请人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的申请书副本、案件证据材料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通知书)在5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进行答辩(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2)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3)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调查取证。仲裁庭对仲裁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取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并提前3日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庭时间;
5、案件审理。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勘验情况进行调解或开庭审理;
6、依法裁决。庭审之后,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和仲裁庭调查、勘验、庭审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裁决。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