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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9 11:00: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服务对象:劳动者或单位

三、受理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

1.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的延期不超过60日。

六、承诺办理期限:45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都建国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63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58

十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二、受理条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十三、申报材料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户口、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十四、办理流程: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请书(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文本格式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给申请人)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资质证明、与申请仲裁相关的证据材料;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且在时效内,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立案。仲裁委员会对已决定立案的仲裁案件,进行案件编号、组建仲裁庭、确定仲裁庭人员;

3、送达。

(1)立案后,仲裁委员会将应诉材料(申请人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的申请书副本、案件证据材料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通知书)在5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进行答辩(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2)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3)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调查取证。仲裁庭对仲裁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取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并提前3日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庭时间;

5、案件审理。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勘验情况进行调解或开庭审理;

6、依法裁决。庭审之后,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和仲裁庭调查、勘验、庭审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裁决。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