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工伤职工)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及个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1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诺书2份。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鉴定结论的需要提供,2014年1月1日之后取得鉴定结论的不需提供)1份。
5.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存折)。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即时受理)→经办(每月6-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