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详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工伤职工)

来源: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8 11: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及个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1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诺书2份。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鉴定结论的需要提供,2014年1月1日之后取得鉴定结论的不需提供)1份。

5.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存折)。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即时受理)→经办(每月6-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