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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1-4级工伤职工)

来源: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8 10:54:4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及时参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配偶男满60周岁、父亲满60周岁,配偶女满55周岁、母亲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咨询社保经办部门。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伤待遇)承诺书》。

2.《本溪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表》。

3.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

4.子女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5.配偶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6.父母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原件复印件1份。

7.供养亲属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

8.履行供养亲属不享受低保的告知承诺手续。

9.供养亲属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10.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1.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2.供养亲属生存认证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拍照或录视频等)。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系统可以查询出结论的除外。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四、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

2.线上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即时受理)→经办(每月6-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窗口、短信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