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1-4级工伤职工)
一、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及时参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配偶男满60周岁、父亲满60周岁,配偶女满55周岁、母亲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咨询社保经办部门。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伤待遇)承诺书》。
2.《本溪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表》。
3.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
4.子女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5.配偶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6.父母户口与工亡职工不在一起的,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原件复印件1份。
7.供养亲属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
8.履行供养亲属不享受低保的告知承诺手续。
9.供养亲属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10.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1.其他类型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2.供养亲属生存认证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拍照或录视频等)。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系统可以查询出结论的除外。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四、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
2.线上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即时受理)→经办(每月6-24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5-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窗口、短信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