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工伤医疗)
一、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及时参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本人已经退休并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统筹地区外有户口或房票。
二、申报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个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的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有户口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原件2份)。
2.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的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二)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原件2份)。
2.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的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无房屋产权证,仅有购房合同的,提供购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三)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无户口或房屋产权证,其子女有办理目的地户口,工伤职工投靠子女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原件2份)。
2.工伤职工子女在办理目的地的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本人与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用专门开具证明,可以提供与子女共同的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本人或子女工作单位盖章认证的职工家庭成员关系表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即可)。
(四)工伤职工本人在办理目的地无户口或房屋产权证,其子女有办理目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工伤职工投靠子女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2.工伤职工子女在办理目的地的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工伤职工本人与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用专门开具证明,可以提供与子女共同的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本人或子女工作单位盖章认证的职工家庭成员关系表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即可)。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即申即办
六、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经办(即时)→反馈(即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8093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