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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工伤医疗)

来源: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8 10:52: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本溪市工伤事故申报表》(原件加盖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公章) (2023年12月前受伤需提供)。

3.《本溪市工伤保险转诊审批单》(原件加盖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公章)。

4.《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5.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6.门诊医疗费对应明细清单(打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清单需要与收据日期、金额对应)。

7.门诊病历【加盖接诊医师名章(原件或复印件),门诊病历需要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病历就诊日期需要与收据日期对应】。

8.大型检查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9.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10.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汇总清单)(打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不要日明细)。

11.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12.手术治疗中安放体内人工材料的,(复印住院病历时)还需复印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的注册证号,例如:国食药监械(准)/国食药监械(进)。

备注: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前,门诊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材料:1、2、5、6、7、8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前,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1、2、9、10、11、12(定点医院工伤住院划卡结算不用报销)

3.市外转诊门诊医疗费报销需提供:3、5、6、7、8

4.市外转诊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3、9、10、11、12

5.异地安置门诊医疗费报销需提供:4、5、6、7、8

6.异地安置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4、9、10、11、12

多种类型报销的,请参照以上各类材料,去掉重复项。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理、打包快办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的)→经办(每月6-20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1-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8093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