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工伤医疗)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本溪市工伤事故申报表》(原件加盖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公章) (2023年12月前受伤需提供)。
3.《本溪市工伤保险转诊审批单》(原件加盖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公章)。
4.《本溪市异地安置工残人员工伤医疗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5.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6.门诊医疗费对应明细清单(打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清单需要与收据日期、金额对应)。
7.门诊病历【加盖接诊医师名章(原件或复印件),门诊病历需要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病历就诊日期需要与收据日期对应】。
8.大型检查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9.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10.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汇总清单)(打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不要日明细)。
11.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12.手术治疗中安放体内人工材料的,(复印住院病历时)还需复印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的注册证号,例如:国食药监械(准)/国食药监械(进)。
备注: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前,门诊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材料:1、2、5、6、7、8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前,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1、2、9、10、11、12(定点医院工伤住院划卡结算不用报销)
3.市外转诊门诊医疗费报销需提供:3、5、6、7、8
4.市外转诊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3、9、10、11、12
5.异地安置门诊医疗费报销需提供:4、5、6、7、8
6.异地安置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供:4、9、10、11、12
多种类型报销的,请参照以上各类材料,去掉重复项。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限时办理、打包快办
六、办理流程
受理(每月1-5日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的)→经办(每月6-20日工作日经办)→结果反馈(每月21-30日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8093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