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领取定期待遇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死亡。
3.领取定期待遇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丧失领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停发、终止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原件复印件1份。
2.停发、终止伤残津贴的,需《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职)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三、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即申即办
六、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经办(即时)→反馈(即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577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37889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09组3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