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工伤医疗)
一、申报条件
1.按规定及时参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现场工伤需要康复理疗的工伤人员;
3、工伤职工已取得工伤认定结论,但尚未取得工伤鉴定结论前,康复治疗其最长时限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仍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鉴定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方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申报材料
1.本溪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原件,加盖定点医院及用人单位公章)
2.最近一次的医院病历、医生医嘱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原件,加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章)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五、办件类型
即申即办
六、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经办(即时)→反馈(即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短信、窗口等待
九、咨询电话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24-42816740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024-46824851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024-48862191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一号公建
本溪县分中心: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工商巷186-2
桓仁县分中心: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后街24号。
十二、办理机构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本溪县分中心
本溪市社保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十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