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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支队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9 10: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


一、事项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

三、受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四、受理地址: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韩升功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56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51

十一、设立依据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十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十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

十四、办理流程

1、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

(1)简易程序。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权利告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案件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


一、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四、受理地址: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监察一科颜文明、监察二科任振龙、监察三科刘殿伟

九、联系电话:024-47133156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47133151

十一、设立依据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十二、受理条件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申请材料

十四、办理流程

1.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立案调查结束,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4.在7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用人单位;

5.如用人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时可按以下办理:

(1)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到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如用人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用人单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