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本溪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稳岗返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办公室联系电话:43886918
联系人:许超
2.本溪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一).docx
3.本溪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二).docx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26日
本溪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就业岗位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作用,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辽人社〔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原则上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具体返还标准要结合符合条件企业数量及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及支付能力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1.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并行,但不可兼得(即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主要适用于2019年度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3.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产业政策;
2.2018年1月1日以来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若企业足额缴费达不到12个月,或年度缴费不足的,可在补缴后予以申请。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申报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在具备“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度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较2018年度同比下降50%以上;
2.企业制定并实施2019年度防范失业风险的稳岗措施。
3.企业规模应在50人以上,且企业类型应为实体型或科技创新型企业。
(四)申报时限
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市或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其中,申报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申报时间为申报享受政策年度下年度的第一个季度;申报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前。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申报材料仍按本就服发〔2016〕7号办法执行。申报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本溪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
2.本溪市2019年度企业减员情况明细表
3.本溪市2019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明细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2019年度企业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9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
7.2019年度企业税费综合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8.2019年度企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承诺书
(六)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县稳岗返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分别会同市、县两级财政、税务、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审核认定程序
市、区属以上企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分别经主管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按照各成员单位意见及相关条件进行最终认定;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
县属企业审核认定流程应参照市区企业流程进行审核认定,最后由市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由市人社局部门通过人社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政策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方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职工本人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
(三)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同一专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市区(含高新区)企业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本溪县、桓仁县企业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企业集中组织培训的,由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人自行参加培训的,所属单位开具证明材料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账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3.公示。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两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资金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全市补贴资金,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拨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五)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预算,规范运作,切实保证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技能提升补贴支付,按规定申请市级财政拨付,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三、管理要求
(一)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工作每年底集中进行一次。各级认定部门在对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进行认定时,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还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要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本实施办法要求改进工作方法,缩短工作周期,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及时受理,及时核定,及时拨付,确保稳岗还政策落实到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三)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要进行总量控制。如符合条件企业较多,涉及资金量较大时,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发放、重大改革事项等情况,做好事前测算和支付风险评估,最终确定返还标准和数额,确保返还资金总量可控,防范基金出现风险。
(四)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确保资金使用效能。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政策的具体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有限资金对就业工作发挥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