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本人社发〔2010〕101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0-10-09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列入这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单位是,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公共卫生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5%,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只设一个综合项目,按月发放。标准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5%,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纪发〔2009〕8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批准退休时间的下月停止执行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未退不在岗人员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六)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住房提租补贴13%比例不变。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提高10%部分)与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10除6.5)之和作为基数计算;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作为基数计算。其他项目一律不作为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

(八)对于既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聘任了行政领导职务的“双重职务”在职人员,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定和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

(九)无职务退休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执行补贴标准: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按正县级补贴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按正科级补贴标准执行; 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按副科级补贴标准执行; 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按科办员补贴标准执行。

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按高级工标准执行;工龄在29年以下的,按中级工标准执行。

六、实施时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操作,对本实施意见前已经发放到位的规范后的津补贴不再进行调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区)财政要承担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进一步强化对县(区)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在政策规定以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编制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意见,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责任主体。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编制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编制部门要先行研究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 溪 市 卫 生 局          本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九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