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人社发〔2010〕57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0-06-04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及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

《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复,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将与下步开展的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工作同步实施。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县(区)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于6月底前上报市人社、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复,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附:《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  溪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清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补贴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由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为方便管理,只设一个综合项目,即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分别由市、县(区)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教学成果、实际贡献等因素,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操作,对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发放到位的规范后的津补贴不再进行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在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平衡班主任津贴标准。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予以保留,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纪发[2009]8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参照本实施办法。

(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批准退休时间的下月停止执行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七)未退不在岗人员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八)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发放。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住房提租补贴13%比例不变。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师提高10%部分)与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10除7)之和作为基数计算;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作为基数计算。其他项目一律不作为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

(十)、对于既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聘任了行政领导职务的“双重职务”在职人员,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定和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

(十一)无职务退休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执行补贴标准: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按正县级补贴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按正科级补贴标准执行; 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按副科级补贴标准执行; 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按科办员补贴标准执行。

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按高级工标准执行;工龄在29年以下的,按中级工标准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给予高度重视,落实资金筹措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由市、县(区)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研究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时位。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政府人社、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人社、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每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区)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三)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