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辽人社〔2021〕21号)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下;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下;3.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小时,或每月延长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0小时;4.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5.未造成危害后果;6.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3.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不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涉及3人及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2.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的财务价值人均300元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3.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修订)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4 |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违法所得;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2.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5 |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超过法定期限一个月以为;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7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8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9 |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0 | 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11 |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 |||||||||
附件2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就你局指出的 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充分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公司郑重承诺:
1.
2.
┆
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用人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3
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用人单位名称):
本行政机关在查处 案件中,查明你单位存在 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规定。
为促进你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 》等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
2.
┆
以上建议,请你单位认真研究落实。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
附件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劳监不罚字〔 〕 号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证 件 类 型: 证件号:
年 月 日,本行政机关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 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规定。
鉴于违法情节轻微,你单位主动整改/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起诉。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