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人发〔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在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切实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把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强化人员流动管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公开招聘的范围
今后,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其中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
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并经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身份认定的,以及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安排的,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强化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公开招聘工作。
市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在市级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笔试、面试,在此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及聘用工作。
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级或县级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的笔试,在此基础上,由各县(区)组织进行面试、考核及聘用工作。
四、规范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
经费来源渠道属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及经费来源渠道不同但从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人员流动的,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从自收自支到差额拨款、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在本地区、本单位内进行人员流动的,可在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属不同地区、单位之间进行人员流动的,需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五、严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纪律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工作,坚决预防和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
附件2:《本溪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本溪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2007〕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辽 宁 省 委 组 织 部 辽 宁 省 人 事 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门或者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应由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不同类别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考核的人选由用人单位在报名人员中遴选确定,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行笔试、面试权重计分的办法,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可确定为4:6或者5:5。根据权重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招聘工勤人员,采取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的方法,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时,应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由组织招聘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备案,事业单位不得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及聘后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具体业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 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门、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
2.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
主管部门章: 填表时间:
招聘单位 | 人员 编制 数 | 空缺 编制 数 |
招聘岗位 | 招聘 数量 | 招聘条件 |
招聘方法 |
备注 | |||
学历 | 专业 | 资历 | 其它 | |||||||
合计(单位:人) | ||||||||||
注:1.此表可由用人单位填写,也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此表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附件2: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用人单位 | 岗位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专业技术职务 | ||||||
所学专业 | 学历 | 行政职务 | ||||||
学位 | ||||||||
原工作 单 位 | 参加工作时 间 | 工资 | ||||||
个
人
简
历 | ||||||||
家
庭
情
况 | ||||||||
考试 情况 | 笔试科目成绩 | 面试成绩 | 总成绩 | ||
招聘 人数 | 排列顺序 | 体检情况 | |||
考 核 结 论 |
考核人: | ||||
用人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用人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 机关 意见 | |||||
备注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存本人档案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备案机关一份。
2.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凭本表签订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凭本表办理工资、职称(职务)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