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优化灵活就业保障制度,根据辽宁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象、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辽人社〔2025〕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类执行补贴标准:
对自本通知印发执行之日前已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并正在享受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直至补贴期限届满。
对自本通知印发执行起新申请并核定享受补贴的人员,按实际参保险种实行定额补贴,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规范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领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 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
(二)审核流程
1. 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受理并核验材料,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2.街道(乡镇)负责初审;
3.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复审;
4.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发放周期
补贴起始时间为审核通过当月,不得向前申领补贴。
三、加强全过程动态管理
(一)开展常态化数据核查。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核查处理省市下发的疑点数据,按月开展本地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身份及社保、就业等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及时发现处置不符合条件人员。
(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终止补贴发放。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补贴:
1.已实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及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补贴期满的,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超过60个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超过36个月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6. 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具备补贴申领资格的。
四、强化组织协调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有力保障,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力推动政策落实。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街道负责对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进行公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并保障按期发放。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31年6月30日。《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16〕137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