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9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对应200元至5000元9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70元、18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本人社〔2019〕17号)规定执行,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我市不再自行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二、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三、鼓励开展集体补助和个人资助
大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或资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先行试点,稳步开展。
四、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适度提高缴费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待遇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