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调整本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人社发〔2021〕18号
  • 发布机构: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 发文日期:2021-09-06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本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5元。

二、按照补充养老保障金制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101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7.5元。

三、对于下半年支出增加部分,对县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区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196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