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及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2021年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各单位应按照辽人发〔2007〕22号和辽劳险〔1992〕41号文件规定进行全面认定、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清退;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纳入发放范围的人员,要严格认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二)按时发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事关遗属、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标准调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2021年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docx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