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人社发〔2019〕37号
  • 发布机构: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 发文日期:2019-11-26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要求,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 市区(含高新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36.60元和1178.60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368.5元和1449元;两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949元和107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258元和1332元。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关怀,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及时做好调整工作,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2019年11月26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