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人社发〔2019〕25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9-09-23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9〕76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9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481元、2337元、2205元和2073元的,分别调整到2481元、2337元、2205元和2073元。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调整后,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136元的按1136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080元的按1080元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三)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9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340元。

三、审批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上述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审核发放,在用人单位费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3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