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调整本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规〔2023〕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71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1元。
二、按照补充养老保障金制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107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11.5元。
三、对于下半年支出增加部分,对县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区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