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本钢,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县(区)人社局、各用人(用工)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重点把握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
各用人(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摸清全市劳务派遣基本情况,各派遣公司要在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及劳务派遣人员分布情况调查表(附表2),各用工单位要于3月10日前将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调查表(附表3)填写完整准确报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以建立健全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管理台帐。各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用工管理,利用3个月(3-5月份)的时间,对超出“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单位,务必压缩至10%以内。短期内难以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用工单位,应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用工方案,并将拟调整方案报市人社局批准后可酌情延长一定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在3月1日前未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用工总量10%以内的,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妥善做好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做好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接续工作,如需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杜绝“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发生,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按照《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
市人社局将把贯彻落实《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各县(区)人社局要加大劳务用工行为的监察力度,督促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对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各用工单位在聘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到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在有资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派遣公司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否则将按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处理。在使用用工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
联 系 人:张世军
电话(传真):3221137
邮箱地址:rsjhxb3221137@163.com
附表: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2.劳务派遣人员分布情况调查表
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调查表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