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1〕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20〕6号)、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本人社〔2022〕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
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4.残疾人。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8.烈属。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以及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政策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人口,以及困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随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动态调整。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岗位补贴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补贴程序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企业到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进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填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困难类型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与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审核通过后,在《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通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的企业可按季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3);
2.工资支出凭证(工资表、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单等)复印件;
3.社会保险申报、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核定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待同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宣传,保证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明确业务流程,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做好登记和补贴发放工作。
(二)遵守审核程序,确保数据精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审核认定程序,并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吸纳情况、各项补贴数据形成实名制数据库。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如申请单位在与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就业困难人员利益行为,或存在虚报冒领、违规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docx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