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医疗费经费渠道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2018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对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医疗费经费渠道做如下调整:
1.从2018年1月1日起,医保基金不再支付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
2.为加强工伤医疗费报销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报销审核工作。
3.市本级公安机关6级(含6级)以上工伤人员医疗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