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人社〔2018〕8号
  •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科
  • 发文日期:2018-01-12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辽宁省统一部署,本溪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日向全市发布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调整标准如下:

本溪市区(含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本溪县、桓仁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一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二是通过各级政务网、人社部门网站,实行网上公开发布;三是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相对集中的单位,通过现场咨询或基层劳动保障专管员入户宣传等方式,将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在市、县(区)社保局办事大厅、就业局劳动力市场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和咨询窗口,借助举办各类招聘会等时机,对前来办事、求职人员及招工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宣传;五是通过12333电话咨询热线,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以上几种形式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合同管理,通过用工备案,指导监督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

要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督促各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凡新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都要认真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当场指正;对已订立劳动合同但标准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限期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更合同内容,并做好用工备案工作。

三、强化协同配合,多方配合,共同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

要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四、加强依法监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专项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严肃查处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降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报告于2月底之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42808650

联 系 人:张世军

传真电话:43223730

电子信箱:rsjhxb3221137@163.com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2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