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2日
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障欠薪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先行垫付部分工资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建设领域从事建筑工作,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各级财政拨款,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人社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各级政府自行安排,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启用应急周转金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人社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
第七条 经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用人单位暂时无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能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或其他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
第八条 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属借款性质,欠薪单位应予偿还。拒不偿还的单位,由人社部门依法启动追偿程序,协同公安、法院等部门追缴垫付的应急周转金。
第九条 对符合启用应急周转金条件的,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第十条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管理,每年向同级政府报送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工程竣工前仍未偿还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将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设立和管理纳入对县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