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津贴的通知》(辽人社〔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0日
文件标题:转发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津贴的通知》(辽人社〔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