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执行范围及安排办法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可以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鼓励和提倡夏季集中安排。
(四)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只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安排,并累计计算休假天数。
三、相关政策说明
(一)已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人员的休假。工作人员已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二)享受寒暑假人员的休假。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三)驻外等人员的休假。对驻外、外派和挂职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休假计划的落实。
(四)新进人员的休假。当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新进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相关规定安排年休假。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2.休寒暑假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全体干部职工的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配实施。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予以公布和备案,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二)要建立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涵盖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台帐,并以此为依据,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其中,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请销假,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班子成员请销假,应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处(含)以下人员请销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应报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批准。部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销假,应报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其他班子成员请销假,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中层及以下人员请销假,应报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三)要以上率下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发挥表率,以身作则,带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确保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到位。
各自治县、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