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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放管服改革
发布日期: 2017-12-14 成文日期: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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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12:52:16 【字体:

关于印发《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人社[2016]68

 

承担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指承担市人社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杜绝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本溪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法组办发〔20161号)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53

附件: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法组办发〔20161号)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应按照“三个坚持”的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使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方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确保公平公正,规范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三)坚持高效便民。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实现行政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转变执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本局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办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 对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本规定只适用于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监察支队队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担任;组员由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综合法规处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工作小组在“局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承担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市场主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

第八条 在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中,监察支队作为本局依法委托的、唯一的,对市场主体和个人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两个名录库”,即按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见附表1、附表2)建立健全各自的“两个名录库”,每年年底前补充更新一次,并报送综合法规处备案。

(二)综合法规处要建立健全本局的“两个名录库”,每年年底前补充更新一次。

第十条 每年年初,要制定《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计划清单》(以下简称“《计划清单》”)(见第十七条规定)。制定《计划清单》时,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确认工作。按《计划清单》,实行以下“双随机”抽查办法,确定检查对象和参加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一)当承担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计划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时,牵头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向局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并采取摇号(签)、抓阄、或其他电子化抽签等方式,分别在局“两个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检查对象和参加执法检查人员。

(二)当承担局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独立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时,其部门和单位领导采取摇号(签)、抓阄、或其他电子化抽签等方式,分别在本单位的“两个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检查对象和参加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确认工作原则。

(一)按照《计划清单》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二)在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时,不得少于两人。如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并重新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对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时,要严格执行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六项制度规定》(本人社〔2015169号),并出示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填写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本人社发〔201532号)。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牵头实施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六项制度规定》中的《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将抽查情况、依法作出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遇特殊情况时,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结果,实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见第十九条规定),并对纳入市场主体“黑名单”库中的企业,作为翌年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对象,并加大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同时,对失信的检查对象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十六条 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部门和单位计划的制定。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在总结上年执法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比例和频次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实际,每年2月份按“附表3”样式制定本年度《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计划清单》,报送综合法规处。

(二)市人社局计划的制定。根据《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计划清单》,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综合法规处于每年320日前,按“附表3”样式制定《计划清单》,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批。待市政府批准或公开后,将《计划清单》以文件印发实施,并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开。

(三)在《计划清单》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应对《计划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第十八 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备案管理制度。

(一)对“两个名录库”按第九条规定,按时报送综合法规处备案,对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对《计划清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三)对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使用的《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报送综合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对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中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按《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六项制度规定》中的《市人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实施法制审核后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一)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当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给予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多的等市场主体,通过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库的办法,将其纳入市场主体“黑名单”库中。

(二)在翌年制定《计划清单》时,应将纳入市场主体“黑名单”库中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总结制度。

(一)部门和单位工作总结。承担局行政职权、且有执法检查项目内容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年行政执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年度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及《计划清单》的实施兑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计划清单》未完成项目及原因、工作存在不足、翌年工作打算等,并于1215日前将总结报送综合法规处。

(二)市人社局工作总结。根据部门和单位工作总结,对全局本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及《计划清单》的实施兑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到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写出总结报告,并在翌年工作中巩固成绩、改进不足,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市人社局     年度实施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序号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依据

备注

 

 

 

 

 

 

 

 

 

 

 

 

 

 

 

 

 

 

 

 

 

 

 

 

 

 

 

 

 

 

 

 

 

 

 

 

 

 

 

 

 

 

 

 

 

 

 

 

 

 

 

 

 

 

 

 

附表2

               市人社局     年实施执法(检查)随即抽查人员名录库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工作单位

执法类型

执法类别

执法

区域

《行政执法证》

备注

编号

有效日期

 

 

 

 

 

 

 

 

 

 

 

 

 

 

 

 

 

 

 

 

 

 

 

 

 

 

 

 

 

 

 

 

 

 

 

 

 

 

 

 

 

 

 

 

 

 

 

 

 

 

 

 

 

 

 

 

 

 

 

 

 

 

 

 

 

 

 

 

 

 

 

 

 

 

 

 

 

 

 

 

 

 

 

 

 

 

 

 

 

 

 

 

 

 

 

 

 

 

 

 

 

 

 

 

 

 

 

 

 

 

 

 

 

 

 

 

 

 

 

 

 

 

 

 

 

 

 

 

 

 

 

 

 

附表3

            市人社局     年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计划清单

序号

执法部门单位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主体

执法(检查)随机

抽查事项

执法(检查)随机

抽查依据

检抽查

时间

检抽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