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4-0003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优化教育资源改善市属、区属小学教师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建议》(第3039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优化教育资源改善市属、区属小学教师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建议》(第3039号)答复
刘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教育资源改善市属、区属小学教师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区属小学教师属于事业编制性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200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新的工资制度中,作为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部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即我市的市、县(区)各级学校的基本工资都执行同一政策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各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进行调控,对绩效工资总量予以核定。
按上述政策,您在建议中提出区属小学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不一致问题属于县(区)政策差异,不属于工资政策未落实到位。我局将持续关注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实施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