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lzyhshbzj-2020-000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农民养老保险金按达龄次月发放的建议》(第30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意见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人大3099号(本人社议字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农民养老保险金按达龄次月发放的建议》(第30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意见
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养老保险金按达龄次月发放的建议》(第30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4】23号)规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达龄后的次月即可领取待遇。
就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又与省社保中心进行了沟通。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均执行补交欠费后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金这一规定。欠缴、迟缴保费期间即使达龄,但仍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只有当参保人补缴欠费手续完备且补缴资金到账后,才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可在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避免出现因延迟缴费或欠费影响领取待遇现象发生。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